以下是自身經歷.
我在露天販售香奈兒飾品.
運氣非常好的賣掉第一件與第二件就是警察買的
不久後就收到警局來信.通知去做筆錄.而且還是在嘉義...(本人住台北)
第二件更遠.在台中...= = 但也只好乖乖坐客運去.....
到了台中警局竟然被通知"負責人在睡覺.等他一下...."聽到除了無言還是無言...(中南部的警察還真閒)
做完筆錄還要等通知上法院... 過程又長又麻煩.到結案已經是好幾個月後的事了....
一點好事都沒有.還要自付車馬費.千萬不要期待警察會親切的開車接送...
所以在此通知各位.除非有取得授權.不然販賣名牌商品是會犯法的!!

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案,明定業者利用網路、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屬犯罪行為,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、併科20萬元罰金。

新法為避免仿冒品在市面流通,就算民眾當初只是購買自用、或朋友贈送,並非因營利販售購入「A級貨」,隨後想利用網拍或跳蚤市場「清掉」換現金,最高仍可處一年徒刑、併科五萬元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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